健全社會福利政策
~賴士葆
社會福利政策是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維護全民福祉的重要工作。近年來,許多文獻指出,社會福利的推動,不應全由政府來負責執行,應適當遵循市場機制、妥善運用民間資源來共同參與政府服務與管制的工作,以免在政府過度干預的情形下,造成資源的浪費、增加管理的困難。在這樣的考量下,先進國家如英、美各國,自1970年代末以來,其社會福利政策早已逐步走向民營化的作法,而我國的社會福利政策,亦追隨歐、美先進國家的作法,朝向民營化的方向發展。然而,從與專家所提出的意見來看,近年來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已面臨到許多問題,尤其對於本次座談會所提及之公設民營教養機構的社福政策實有必要重新檢討,其中大致可以從兩個à度來看,分別是有關政府對於社福服務機構之財務補助作法,以及社福服務機構的管理機制。
首先,就政府對於社福服務機構的財政補助而言,早期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提撥補助經費;而近來由於地方制度法的修正,讓公設民營社福機構的補助改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但根據財政部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至民國93年底,全國地方政府的債務總計已高達3701.65億元,以全國25個縣、市來計算的話,平均每個縣、市政府的負債約為148億元;對於財政日漸拮据的地方政府而言,中央政府將社福補助支出移轉的作法,無疑是讓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雪上加霜,當然會迫使地方政府極力設法擺脫此一財務負擔。最後就演變成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社福補助上,互踢皮球的現象,此舉不僅造成社福服務機構經營上的困擾,也間接使得許弱勢族群的權益受損。
若從政府每年在社會福利支出的金額來看,民國90年的社福支出為5,727億元,91年降至4,946億元,此後逐步回復至95年的5,934億元(如附表一所示)。我國政府在社福支出的金額雖逐步恢復至民國90年的水準,但我國社福支出占GDP的比重卻僅有5.1%,與鄰近的韓國相比,甚至未達其2001的水準(約為5.7%),更比不上日本及歐、美各國百分之十幾至二十幾的水準(如附表二所示)。由此可見,我國中央政府對於社福支出的比例,尚有努力的空間。此外,若就身心障礙者的社會福利政策來看,國內身心障礙的人口散佈於全國各地,各縣、市之身心障礙人口數比例亦不盡相同,可能造成各縣、市政府社福支出不均的情形。因此,在斟酌我國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尚有成長空間,及各縣、市政府所面臨的財政困境等因素下,中央政府實可考量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教養、照護補助,全數由中央政府統籌負擔,然後交由地方政府負責協辦。雖然此一作法會造成中央財政的負擔,但若以宏觀的à度來看,此舉有助於提升我國社會福利水準,同時又可穩定社福服務機構的財務補助,保障國內眾多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其次,若政府在財政上可以提供ì夠的經費補助,ê麼接下來就得進一步談談社福服務機構的管理機制。就現行政府對於社福服務機構補助的做法來看,通常是由政府提供一筆補助款,然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從中挑選出合適的民間機構後,再行委託辦理相關社福服務。這樣的作法,有些專家認為,其雖在制度上符合相關規範,但也會引來許多相關問題。對於承辦的社福服務機構而言,其必須面對不確定性的合約,對於相關社福活動之推行,容易產生服務無法延續的問題;此外,對政府而言,由於社福工作委外,通常是由總務部門進行辦理,缺乏專職的負責單位,容易造成篩選上的問題(如:機構種類複雜素質良莠不齊,無法有效區隔)。
對此,個人認為從企業管理的à度來看,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作法,其實可以市場導向的觀點進行。政府的社會福利補助,其主要的受惠者應是ê些弱勢族群,他(她)們就是社福市場上的消費者;而提供社福服務的相關機構則是社福市場上的廠商。政府管理的理想結果應是建立一套機制,讓這些提供社福服務的機構各自努力去爭取消費者(弱勢團體)的認同,以消費者對於機構的消費及滿意度做為政府提供補助的依據。
上述的構想若用來落實在身心障礙者的社福政策上,其實際操作時,可由中央政府為國內所有需要照顧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每人一個專屬的社福專戶,然後政府每年編預算將錢提撥至這些帳戶,讓他們可以帶著專屬帳戶自由移動,但該帳戶僅可使其看得到金額,卻不得讓其隨意使用。此後,這些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可自行前去市場上挑選合適的社福服務機構,待其找到合適的機構,該機構於登記此該消費者(身心障礙者)之資料後,便可向政府申請社福補助款,此時政府便可從該位民眾的專屬社福帳號中,扣除款項並給付予該社福服務機構。
於此,政府可另成立專職單位,對相關社福服務機構進行評鑑,然後依據該評鑑結果,給予表現績優之社福服務機構更多的獎勵補助,同時定期公佈評鑑結果,以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做為挑選機構之參考。此舉對於現在的社福機構而言,只要其表現優良,獲得社會上相關弱勢族群所認同,即可永續經營,不需擔心每年是否能夠獲得補助的問題。此外,這樣的作法亦有助於淘汰社福市場上一些服務品質不佳的社福服務機構,提升整體社福服務機構的品質。
社會福利政策是政府重要的施政方針,有良好的社福政策才能讓整個社會的運轉更加穩定,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建立穩固的基礎。回顧近年來我國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其社會福利支出比例明顯落後於許多先進國家,政府有必要考量調高社會福利支出水準,因而對於本座談會所提及之教養機構服務費等相關社福補助,實應由中央政府統籌提供補助。此外,對於相關社福機構之管理,政府應在朝民營化的發展下,透過建立更加市場導向的社福補助機制,讓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社福服務,同時提昇我國社福產業的整體品質。
附表一、我國近幾年社會福利支出情形
年度 |
社福支出金額(億元) |
占GDP比率(%) |
90 |
5,727 |
5.8 |
91 |
4,946 |
4.9 |
92 |
5,186 |
5.0 |
93 |
5,244 |
4.9 |
94 |
5,716 |
5.1 |
95 |
5,934 |
5.1 |
(資料來源:中華統計資訊網)
附表二、主要國家社福利支出占GDP比率
年 別 |
中華民國 |
美國 |
日本 |
德國 |
法國 |
英國 |
韓國 |
1991 |
4.5 |
10.8 |
12.1 |
24.5 |
26.8 |
19.6 |
... |
1992 |
4.5 |
11.5 |
12.8 |
25.8 |
27.6 |
23.2 |
... |
1993 |
4.4 |
11.7 |
13.6 |
25.8 |
29.3 |
23.7 |
... |
1994 |
4.4 |
11.6 |
14.1 |
26.0 |
... |
23.2 |
... |
1995 |
5.2 |
11.8 |
14.7 |
25.9 |
28.9 |
22.9 |
3.2 |
1996 |
5.8 |
11.6 |
14.7 |
27.7 |
28.8 |
22.3 |
3.4 |
1997 |
5.7 |
11.4 |
15.1 |
28.2 |
29.3 |
21.7 |
3.6 |
1998 |
5.2 |
11.2 |
15.9 |
28.0 |
28.8 |
20.9 |
4.4 |
1999 |
4.9 |
10.9 |
16.6 |
27.8 |
28.6 |
20.9 |
4.8 |
2000 |
5.3 |
10.8 |
17.0 |
27.7 |
28.0 |
21.0 |
4.7 |
2001 |
5.8 |
11.2 |
18.0 |
27.7 |
27.9 |
23.6 |
5.7 |
2002 |
4.9 |
11.9 |
18.4 |
28.4 |
28.6 |
22.4 |
5.5 |
2003 |
5.0 |
12.2 |
18.4 |
28.8 |
29.5 |
23.0 |
… |
2004 |
4.9 |
11.9 |
… |
… |
… |
23.5 |
… |
2005 |
5.1 |
12.0 |
… |
… |
… |
… |
… |
2006 |
5.1 |
… |
… |
… |
… |
… |
… |
(資料來源:中華統計資訊網;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8/world/swe.htm)
說明: 1.中華民國2000年係指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為一年半資料,2005年度為法定預算數,2006年為預算案數。2.美國社會福利支出僅指聯ü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