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用 場 地 辦 法 及 規 則 ************************
借用場地辦法
一、 索取申請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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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臨本會索取: |
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57號永旺行8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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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會網頁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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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表經同意後,即需辦理繳費手續方才作實。
場地租用費 (每次租用最少兩小時)
場地 |
可容納座位 |
租用費﹝每小時計· |
政府認可的志願機構、
註冊慈善團體 |
其他機構 |
學生組織 |
課室 |
30
|
$ 200 |
$ 400 |
免費 (不作私人用途) |
註: (1) 課室內設有掛牆白板(4呎 x 7呎)、長檯(1.4呎 x 4.4呎)、座椅。
(2) 學生組織借用器材需依照下列收費。
器材租用費 (租用場地時按需要同時租用,每次租用最少兩小時)
器材 |
時租(每套) |
4小時或以上定額收費(每套) |
手提電腦 |
$ 80 |
$ 320 |
液晶體投射機(電腦自備) |
$ 150 |
$ 500 |
液晶體投射電視 |
$ 150 |
$ 500 |
音響系統+1支無線咪 |
$ 50 |
$ 200 |
(無線咪附加每支) |
$ 10 |
$ 40 |
教學咪 |
$ 50 |
$ 200 |
VCD機 / DVD機 |
$ 15 |
$ 50 | 註:器材的租用費乃劃一收費,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租用機構/團體/學生。
其他服務費用
服務 |
費用 |
影印 |
每張 $ 0.5 |
傳真 |
每張 $ 5 |
租用時間
- 星期一至六: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其他時間,可致電詢問,以作安排)
- 每次租用時間最少兩小時,之後以每一小時為一單位。超時者另加收費,半小時或以上亦作一小時計算。但延長時間以不阻礙下一節時間使用者為原則。
申請須知
- 任何政府註冊及認可的機構、慈善團體、社團及學生組織均可借用。
- 租金包括場地準備及收拾時間。
- 租金包括長枱和學生枱,但須在租借表格上列明。因供應有限,未必能提供所需數目。
- 申請表連同團體註冊證明文件副本,須於租用日期前最多三個月最少二星期圖文傳真致本會(如為註冊慈善團體,須同時附交香港稅務局發出的慈善機構證明書副本;如為學生,須同時附交學生証明副本),本會收到申請表後一星期內致電或以圖文傳真回覆是否接受租用申請。
- 如租用團體未及如期遞交租用申請表,而欲租用的場地仍有空檔,本會亦會接受其申請,但租用申請一經被接納,團體須注意可能因此無ì夠時間通知本會取消租用,以致不能取回退款。
- 本會收到申請表及租用費後,租用申請始作實,正式收據將於日後發出。一般電話查詢場地情況不可作預訂場地論。
繳費辦法
- 本會於致電或以圖文傳真回覆租用團體有關申請時,將一併通知有關收費。租用團體須即時以劃線支票,抬頭寫「香港社會福利服務從業員協會」,租用者需於申請獲批准後,於通知書上的付款日期前繳清租用款項,本會將於日後發回正式收據。本會不接受期票申請。於指定日期仍未繳清租用款項,所有之申請將自動取消。
- 如取消租用場地,已繳之款額將不獲退還。
- 如租用團體未能遵守本會所訂的「租用守則」,以致租用合約為本會取消,已繳付的款項概不退還。
租用守則
- 租用團體不得分租或轉租予其他團體/人士,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立即終止有關租用合約,已繳的租用費亦不會退回。
- 租用團體使用場地時,須先與本會負責職員接洽並出示已繳租用費之收據,以便查閱。
- 租用團體於使用本會場地及設施時,須遵照本會職員的指示。
- 租用 / 使用者須準時交還場地,租用時間包括場地準備及收拾,逾時者將需付額外費用。
- 辦公室、接待處及非租借之地方均為本中心私人範圍,未經許可不得擅進。
- 租場者的一切活動與本中心無關。
- 本會概不負責租用團體於本會場地因舉辦的活動所引致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
- 租用團體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場地內外的固定設備,使用場地後所有設備物品須按原位擺設;租用團體攜來的道具物品,須於交還場地後一併帶走,而向本會同時租用的設備則應妥善擺放於場地中,待本會職員核收。
- 如租借場地的任何物件,包括傢具、電視機、投影機及一切屬於本會之資源,在租借期間被發現有所損壞時,申請機構有責任對所破壞之物件作出維修或更換之賠償。
- 租用團體須保持場地清潔,並於離開前清理場地,廢物須用膠袋裝好,放置於指定地點,如需本會額外清潔,有關費用概由租用團體負責。
-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團體不得在租用場地內進行飲食活動。
- 本會中心範圍內,禁止吸煙。
- 如因天氣惡劣即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懸掛時,借用團體須取消已接納的借用申請。或在本會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本會有權取消任何已接納的借用申請,本會將與受影響團體商議另作安排其他時間或退款(不包括利息)。
- 如議會發現申請機構違反以上守則,本會有權即時取消其租借活動,並且不會向申請機構退回任何租金。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本會隨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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