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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老人找個家」長期照護專題三之二
 

 10/8/2006

本國看護工納勞基法 社福團體抗議缺乏配套
「為老人找個家」長期照護專題三之二
 
  【大紀元10月8日報導】「為老人找個家」長期照護專題三之二(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八日電)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研商家事服務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宜,社福團體認為在政府尚未提出長期照顧制度及補助機制,就把家事服務員享有勞基法權益的責任,強要弱勢失能者的家庭來承擔,不道德也不負責,將串聯各團體連署向勞委會主委李應元表示抗議。
  
  勞委會是在上個月召開「研商家事勞動服務者適用勞基法事宜」會議;近日又再發文各社福團體,要求在十日內針對立法委員徐中雄等所提「家事服務法草案」,及指定家事勞動服務者適用勞基法,擬具意見回覆。
 
  殘障福利聯盟、老人福利盟及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等社福單位收到勞委會的公文後,緊急會商,決定去文勞委會表達意見。
 
  社福團體指出,我國目前缺乏長期照顧政策服務及規畫,所以弱勢失能家庭聘請看護工時,必須自行吸收大部分的照顧成本,如果適用勞基法,將造成這些家庭的成員特別是女性,會因為無法承擔勞基法規定的雇主責任,必須辭去工作扛起照顧工作,這將使更多家庭陷入照顧、經濟及沉重身心負荷的三重困境。
 
  社福團體表示,不論是徐中雄、雷倩等立委所提的家事服務法草案,還是指定家事勞動服務者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若是完全沒有配套措施,例如:積極的喘息服務、財務風險分擔機制等,即貿然實施,對具有雇主身分的弱勢家庭或家庭照顧者而言,將增加負擔,經濟困境雪上加霜。
 
  社福團體並提出三點聲明,首先請勞委會先對目前僱用外籍看護工的十四萬九千多個家庭雇主進行需求普查,調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家事服務法」可能產生的衝擊及具體影響。
其次是提出相對的配套措施及具體解決方案,第三則是儘速建構長期照顧體系,讓失能者可以用負擔的起的價格,得到有品質的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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